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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727号

韩光武与王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光武,王建周,安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727号

原告:韩光武,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周,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第三人:安琦,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韩光武诉被告王建周、第三人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光武于2017年9月2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光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请至10000元,实际诉讼费25元,剩余诉讼费1705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甜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