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727号
原告:韩光武,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周,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第三人:安琦,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韩光武诉被告王建周、第三人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光武于2017年9月2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光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请至10000元,实际诉讼费25元,剩余诉讼费1705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甜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