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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1061号

常玉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常玉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1061号自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龙安中路476号。负责人李广义,该社主任。被告人常玉增,男,1967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自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以被告人常玉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常玉增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常玉增的自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玉增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自愿申请撤回对常玉增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撤回对被告人常玉增的自诉。

审判员  刘义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