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296号原告曹喜池,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我爱我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3号明鸿新城31号楼1楼5号。法定代表人韩胜利。
原告曹喜池诉被告郑州我爱我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