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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1296号

曹喜池与郑州我爱我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喜池,郑州我爱我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296号原告曹喜池,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我爱我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3号明鸿新城31号楼1楼5号。法定代表人韩胜利。

原告曹喜池诉被告郑州我爱我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