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特40号
申请人:江宏文,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务农,住麻城市,
申请人:陶素珍,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务农,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申请人江宏文、申请人陶素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李华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9月18日经麻城市黄土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江宏文承担陶素珍从入院至2017年9月15日的医疗费,2017年9月16日至出院的医疗费由陶素珍自己承担。
二、江宏文另赔偿陶素珍的其他损失共计9000元。
三、此事故调解一次性结案,当事各方签字生效。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江宏文与陶素珍于2017年9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华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戴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