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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1693号

张宗成、吴庆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宗成,吴庆东,吴庆良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张宗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庆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庆良,男,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张宗成与吴庆东、吴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