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1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军,男,1974年10月15日生,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吉林硕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昊,女,1986年7月23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王中军因与被上诉人樊昊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中军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上诉人诉求在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寻求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中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中军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伟杰
审判员 王玉川
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