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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742号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742号

原告:彭某,女,汉族,1958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生,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彭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员  高鑫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法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