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742号
原告:彭某,女,汉族,1958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生,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彭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员 高鑫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法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