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4009号
原告:武汉东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三路17号宏腾?芭比伦堡16栋1单元4层02号。
法定代表人:纪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盼,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东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东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东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丽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