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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民终1427号

李红雨、钟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红雨,钟文,尹春蓉,王小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1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雨,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犍为县玉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文,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兴,犍为县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第三人:尹春蓉,女,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审

第三人:王小容,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上诉人李红雨因与被上诉人钟文、原审第三人尹春蓉、原审第三人王小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红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乌建英

审判员  刘一铭

审判员  周 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