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1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雨,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犍为县玉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文,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兴,犍为县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第三人:尹春蓉,女,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审
第三人:王小容,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上诉人李红雨因与被上诉人钟文、原审第三人尹春蓉、原审第三人王小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红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乌建英
审判员 刘一铭
审判员 周 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