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136号。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池德强,男,住铁力市。被执行人于占杰,女,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池彦山,男,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徐振华,女,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池金萍,男,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纪海龙,女,住铁力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立新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代理
审判员 张正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