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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426号

被执行人常巨宝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巨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426号被执行人常巨宝,又名常三,男,1969年8月10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常巨宝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常巨宝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8月8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以被执行人未交纳罚没款为由移送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8月17日给被执行人常巨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巨宝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常巨宝所有的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晋XXXX**)。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限被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清

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

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