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30民初2279号
原告:季忠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盱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於江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民,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忠权与被告於江兵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季忠权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忠权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忠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忠权负担。
审 判 长 胡迎阳
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
人民陪审员 毕世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种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