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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279号

季忠权与於江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季忠权,於江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30民初2279号

原告:季忠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盱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於江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民,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忠权与被告於江兵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季忠权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忠权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忠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忠权负担。

审 判 长  胡迎阳

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

人民陪审员  毕世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种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