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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455号

李某与白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白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5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白某、刘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白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以及尚欠利息款7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820元,但其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白某名下位于定边县定边镇鼓楼南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定边县房权证定边镇字第1A-0041**号),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白某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8月1日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线索申报表,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7年8月10日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1455-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32000元、划拨被执行人白某银行存款48600元。3.2017年8月11日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1455-2号执行裁定书,(2017)陕0825执145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二被执行人的工资及津贴收入。4.2017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已领取案件款80600元并向本院申请缓交执行费用。执行费1184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予以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盛志海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怀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