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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083号之十六

魏军申请执行李文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军,李文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083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魏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李文科,男,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文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文科在中原银行6212213960002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51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赵学广执行员  靳新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