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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恢468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王景德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王景德,宋长玲,宋长顺,孙南南,邱延塑,林秀丽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136号。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景德,男,1976年6月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宋长玲,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宋长顺,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孙南南,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萃县。被执行人邱延塑,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林秀丽,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立新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代理

审判员  张正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