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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2235号

赵继祥、周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继祥,周爱明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235号

申请执行人:赵继祥。

被执行人:周爱明。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1执2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建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