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235号
申请执行人:赵继祥。
被执行人:周爱明。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1执2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建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曙光 关注公众号“”
赵继祥、周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235号
申请执行人:赵继祥。
被执行人:周爱明。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1执2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建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