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495号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白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国,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马仁英,女,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仁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仁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路 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