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亮,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51号。法定代表人宫俊林,总经理。李忠亮与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76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忠亮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十一辆(车牌号分别为×××、×××、×××、×××、×××、×××、×××、×××、×××、×××、×××),但本院尚未控制上述车辆。经查,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李忠亮释明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忠亮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恩同
审判员 郝丙坤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应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