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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1601号

北京恒利发工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恒利发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利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下水磨村东。

法定代表人:贺连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鹏飞,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大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强,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利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大营村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6)京0119民初8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大营村委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恒利发公司工程款182009.8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40元。因被执行人大营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利发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营村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营村委会未实际履行。后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营村委会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大营村委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也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恒利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恒利发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19民初85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荣平

审 判 员  李振和

代理

审判员  宋 婕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