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2726号
原告:唐山森烨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杰,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河北创意产业园H座。
法定代表人:杨能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森烨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已将相关材移交被告。
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森烨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温 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晓璇
书 记 员 田 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