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梁頔,男性,1990年3月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陈红,女性,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梁頔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力
审判员 程 强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滕婉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