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1214号
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机场路**号。
法定代表人:申志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剑,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玲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可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