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996号
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高中信。
被告:薛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薛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
代理
审判员 王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