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2民初2996号

桦甸市珑珊种业有限公司与薛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薛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996号

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高中信。

被告:薛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薛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桦甸市龙珊种业有限公司。

代理

审判员  王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