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仁义,男,194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黎明,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伟,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兰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寨村。
负责人:郭炎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耀,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郭仁义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兰寨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仁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董正方
审判员 钟晓奇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邵晓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梦梦
书记员 武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