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61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迈鼎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公路5390号C座130室。法定代表人梁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经济开发区永平村。法定代表人郦国强。
原告上海迈鼎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迈鼎机械传动有限公司货款519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37.6元,合计58217.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元,由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迈鼎机械传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217元,执行费773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迈鼎机械传动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受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对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上述事实,有(2017)苏0509破25号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清理债务,执行程序理应中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09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庾 勤 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皇甫月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