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902号之十七被执行人阙卫刚,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遂证民字第437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0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阙卫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阙卫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阙卫刚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51000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4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