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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881号

马萧颖与被执行人何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萧颖,何成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881号

申请执行人:马萧颖,女,1988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何成杰,男,1988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萧颖与被执行人何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黄翔翔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