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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恢289号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国民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贺大宽,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国民,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前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前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国民金融借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民给付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完毕,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杨建军

审判员 范伟旭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