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452号移送机关汪清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戴慧君,院长。被执行人韩峰,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汪清县。本院(2016)吉242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对韩峰罚金刑判罚,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8月31日移送执行,立案号为(2017)吉2424执45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韩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同日被执行人韩峰将罚金8000.00元交到法院指定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李洪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