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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925号

原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原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925号原告原某,女,1989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告赵某,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原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综上,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保亚

代理

审判员  贺金霞

人民陪审员  薛 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