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925号原告原某,女,1989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告赵某,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原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综上,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保亚
代理
审判员 贺金霞
人民陪审员 薛 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