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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518号

被执行人程海全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518号被执行人程海全,男,1971年出生,山西省阳泉市人。被执行人程海全罚金一案中,经本院作出(2017)晋030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程海全被处罚金2000元,后移交本院执行团队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国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郝炳钊

书记员  董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