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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528号

丁春林、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春林,张海龙,郭雪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528号申请执行人丁春林,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张海龙,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住。被执行人郭雪彬,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住。申请执行人丁春林与被执行人张海龙、郭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5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立新

人民陪审员  朱道联

人民陪审员  王文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卫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