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680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卢某盈本院在执行泰安市岱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卢某盈行政非诉执行纠纷的(泰岱)食药监汶罚【2016】08号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交款30000元,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交款20852.25元,申请人于2017年9月21日领款50002.25元,于2017年9月22日开执行费85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岱)食药监汶罚【2016】08号行政处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厚忠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