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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954号

孙福才与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苏风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孙福才,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苏风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954号

原告:孙福才,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理人:孙福军,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东,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新,系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健,系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办公室经理。

被告:苏风芹,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东明,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孙福才与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苏风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孙福才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福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福才负担。

审 判 长  刘天舒

人民陪审员  刘福平

人民陪审员  刘力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