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954号
原告:孙福才,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理人:孙福军,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东,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新,系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健,系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办公室经理。
被告:苏风芹,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东明,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孙福才与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苏风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孙福才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福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福才负担。
审 判 长 刘天舒
人民陪审员 刘福平
人民陪审员 刘力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