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902号
原告:安阳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沙厂办事处生活区虹源2栋6号。
法定代表人:武小壮,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国,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平,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付明,男,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安阳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付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阳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牛汝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