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5303号
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下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77645663M。法定代表人尤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社利、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永城市光明路。法定代表人张光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 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