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异56号
申请人:王桂芹,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宋浩,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钱温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浩与被执行人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15日王桂芹向本院递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王桂芹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一、2017年8月30日宋浩、王桂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
二、2017年9月1日宋浩向凯尔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三、2017年9月5日宋浩在《楚天快报》上刊登的《债权转让告知书》;
四、2017年9月1日凯尔公司向宋浩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现查明,关于本院审理的原告宋浩与被告凯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鄂0607民初43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凯尔公司欠原告宋浩借款本息2277.72万元在2017年8月27日前还清。后期利息自2017年7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102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43元由凯尔公司承担。在调解书生效后,因凯尔公司未按期还款,宋浩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2017年8月30日宋浩、王桂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宋浩将本院(2017)鄂0607民初43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其中的本息3527200元转让给王桂芹享有,并于2017年9月1日通知凯尔公司,2017年9月5日在《楚天快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告知书》,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凯尔公司。还查明,2017年8月30日宋浩将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43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王桂芹等12人具体明细为:姜勇受让180万元,裴顺林受让200万元,毕俊受让120万元,王桂芹受让3527200元,张建康受让380万元,康曼曼受让150万元,张保发受让200万元,尚大群受让180万元,林爱福受让55万元,李兵受让150万元,刘燕受让120万元,张圣辉受让190万元。
本院认为,宋浩将其对凯尔公司享有的债权其中的3527200元转让给王桂芹享有,转让程序合法,对王桂芹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王桂芹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3527200元,王桂芹身份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刚
审判员 唐应忠
审判员 张广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