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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1222号

铁明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222号罪犯铁明,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伊通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5年2月27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四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铁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7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7年9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铁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铁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

二○二七年二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志成

审 判 员  裴小明

代理

审判员  葛 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海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