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910号
原告:无为县蜀山新建农机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三环路以北、迎驾酒业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XRR57R(1—1)。
负责人:叶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发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名亮,无为县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继成,男,1983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无为县蜀山新建农机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与被告徐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无为县蜀山新建农机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县蜀山新建农机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为县蜀山新建农机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无为县蜀山新建农机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鲁格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