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异38号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增5号。
负责人:王立伟,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可,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号。
负责人:张军勇,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毕国祥,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对本院冻结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后,现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黎明
审判员 王 炜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佳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