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5553号
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6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7887538H。
法定代表人:何析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剑、赵林刚,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贤书,男,1970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龚节平,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节平、米贤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电话也无法联系,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罗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