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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5553号

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节平米贤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米贤书,龚节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5553号

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6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7887538H。

法定代表人:何析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剑、赵林刚,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贤书,男,1970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龚节平,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节平、米贤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电话也无法联系,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罗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