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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458号

高碑店市峰林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贾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碑店市峰林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贾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峰林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艳丽。住所地: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贾军,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峰林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立新

人民陪审员  王文清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卫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