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3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徐文达与被执行人邵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文达,邵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徐文达。被执行人邵祥。申请执行人徐文达与被执行人邵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知下落,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执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600.00元,已经受偿0元,尚欠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

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不履行已经达成的还款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