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3民初1090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安塞区。
被告:云某某,女汉,族,现年31岁左右,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
被告:刘某,男,汉族,现年30岁,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现年30岁,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云某某、刘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新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解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