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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3民初1090号

张某某诉被告云某某、刘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云某某,刘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3民初1090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安塞区。

被告:云某某,女汉,族,现年31岁左右,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

被告:刘某,男,汉族,现年30岁,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现年30岁,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云某某、刘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新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解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