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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066号

刘锡华与周传贵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锡华,周传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刘锡华,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周传贵,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生,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刘锡华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10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