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刘锡华,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周传贵,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生,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刘锡华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10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