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小林
审判员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