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717号
原告:马明喜,男,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张德学,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马明喜与被告张德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马明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明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庆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