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252号
申请人:辛从玉,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人:濉溪县临涣镇双林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贺林,农场主。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辛从玉、濉溪县临涣镇双林家庭农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辛从玉、濉溪县临涣镇双林家庭农场因租赁合同纠纷经濉溪县临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濉溪县临涣镇双林家庭农场租赁辛从玉承包地6.12亩,按照每亩900支付租赁费5508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淑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