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72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文斌,男,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文斌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李文斌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69号中海国际社区第16幢1单元17层1170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Y10049590预售证号:2010013)号房屋一套。因处置该房产周期较长,本院作出(2015)雁执字第011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嗣后,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恢复该案执行程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被执行人李文斌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李文斌(身份证号:)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69号中海国际社区第16幢1单元17层1170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Y10049590预售证号:2010013)号房屋的查封。
二、准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6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