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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执1694号

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1694号移送机关:邛崃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湛,院长。

被执行人:XX,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邛崃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XX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83刑60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对被执行人XX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秦胜

人民陪审员  梁平

人民陪审员  曹旭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