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1694号移送机关:邛崃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湛,院长。
被执行人:XX,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邛崃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XX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83刑60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对被执行人XX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秦胜
人民陪审员 梁平
人民陪审员 曹旭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吉 搜索“”